申请人:磐安县金烨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13032号“万苍金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般公众识别“万苍金樱”时不会直接联想到“金樱”为“石榴的别称”等含义,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根本不具备任何欺骗性。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含“金樱”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金樱”的相关含义解释及网络检索结果;举证商标信息;“金樱酒”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金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