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840859号“星光好声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光好声音 76840859

阅读:105624 2024-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爱上好声音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40859号“星光好声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7735号“星光量贩 SING ALONG KTV及图”商标、第70606207号“星光…

  申请人:山东爱上好声音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40859号“星光好声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7735号“星光量贩 SING ALONG KTV及图”商标、第70606207号“星光屋”商标、第4547476号“星光传媒”商标、第4547474号“星光国际传媒”商标、第34411639号“星光吉他”商标、第63028672号“星光影都 XINGGUANG CINEMA及图”商标、第24959765号“星光研学”商标、第21456604号“星光大舞台”商标、第70511951号“星光庭院”商标、第29162045号“星光越野”商标、第70615784号“星光探索营”商标、第14876795号“星光中文网 S WWW.STARZW.COM及图”商标、第74233161号“星光吉他 XINGGUANG GUITAR及图”商标、第26321746号“星光K歌秀”商标、第24957680号“星光研学”商标、第76364499号“星光画报 STARRY”商标、第75752549号“星光潮玩社”商标、第75534038号“星光棋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三、十六、十七、十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十六、十七、十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十一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被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十六、十七、十八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十二、十四、十五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十二、十四、十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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