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典正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大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4794号“VALLEY INSTRU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5456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039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引证商标一、二不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决定在“压力温控器”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均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各自核定使用的“压力温控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