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6833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9568332

阅读:87755 2024-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正欣皮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云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点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对第59568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申请人在先独创使用,“棋盘格”图形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

  申请人:广州正欣皮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云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点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对第59568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申请人在先独创使用,“棋盘格”图形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8685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授权人郑小丹女士在先创作、公开发表的“棋盘格”美术作品在设计手法和整体视觉上雷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具有上下游行业关系的从业者,被申请人具备接触、知晓该在先美术作品的可能,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高达270余枚,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名下不少商标涉嫌对他人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抄袭、摹仿,且被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名下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囤积之嫌。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微博截图;授权书;作者身份证照片及商标注册证;在先异议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规定,其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同群组的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美术作品登记时间远远早于申请人登记时间,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系存在大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版权证书;抖音店铺、百度检索结果、仓库实拍图、销售记录视频;异议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我局将上述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公文包;背包;帆布背包;钱包;包;旅行包;旅行箱;钥匙包;手提包;伞”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指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皮制带子;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为申请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登记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著作权人为郑小丹,申请人并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公文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其仅提交了登记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的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未提交其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或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享有在先著作权,我局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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