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星合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87488号“星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70984号(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其在“自动操作机(机械手);工业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