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483188号“奇妙办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奇妙办公 73483188

阅读:48312 2024-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奇妙时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83188号“奇妙办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奇妙”系列商标的多样性发展,并非抄袭他人所得,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合理延续,为申请…

  申请人:北京奇妙时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83188号“奇妙办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奇妙”系列商标的多样性发展,并非抄袭他人所得,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合理延续,为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奇妙”结合自身创办的“办公系列”打造而成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06306号“奇妙屋”商标、第26245955号“奇妙互娱乐”商标、第19445334号“奇妙博物馆 MOMING'S MESEUM”商标、第27640096号“奇妙作文”商标、第37587342号“奇妙脉轮孕产瑜伽”商标、第5595463号“奇妙英语乐园 WONDERLAND及图”商标、第9476769号“奇妙英语 MAGIC ENGLISH”商标、第10756248号“奇妙创想天地”商标、第26937777号“奇妙V厨房 Vatti 華帝及图”商标、第15849387号“奇妙动物园”商标、第15701818号“奇妙市集及图”商标、第12169699号“奇妙成语及图”商标、第25032670号“奇妙明星健身房”商标、第20327928号“奇妙社 Wonderful Series及图”商标、第31104757号“好奇妙 Wonder M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六)在指向性含义、汉字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六已共存多年,且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专注于为移动互联网TOP级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定制化综合通信解决方案,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现处于行政诉讼中;

  2、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59291号“奇妙文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十三处于续展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八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八、九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十、十一、十二、十四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十、十一、十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十五、十六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十五、十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十五、十六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申请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申请商标不具备所谓延续性注册的事实基础。引证商标六、十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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