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翟骏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同信幕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金店世家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5420号《关于第32076837号“上海金店 世家珠宝有限公司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4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原告完整企业名称和图形构成,虽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上海”,但是“上海”为诉争商标中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仅表明企业所在地域。诉争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上海”地名的含义,在实际使用中已经与原告建立起对应关系,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另,本案第三人已经明确其确未委托东莞市同信幕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包括本案在内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故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慎审查即受理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并作出被诉裁定,实属不当,本院在此予以指出。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程序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明确其确未委托东莞市同信幕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包括本案在内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故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