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麦尔兹欧芬堡股份公司
申请人二:安德里茨金属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62002号《关于第62169015号“MAER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申请人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1、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承诺书,承诺其撤回起诉并放弃申请商标在“熔炉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5434B号“MA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93451D号“MAER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为申请人一、二的共有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74865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一、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相同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由我局查明事实1可知,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熔炉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276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458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熔炉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