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道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邦仕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12522号“艾筋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艾筋柔”使用在“艾灸疗法用艾条;艾卷;医用艾草”以外的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另外申请商标“艾筋柔”标志整体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艾筋柔”作为商标使用在“艾灸疗法用艾条;艾卷;医用艾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