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18398号“博览购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博览购网 59518398

阅读:181323 2024-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余梦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今日博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对第59518398号“博览购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博览书城”商标为申请人主打品牌,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

  申请人:余梦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今日博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对第59518398号“博览购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博览书城”商标为申请人主打品牌,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博览书城”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博览书城”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使用图片、宣传海报;2、公众号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逾期于2024年5月17日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3、宣传图片;4、微信平台宣传情况;5、申请人捐赠材料;6、销售合同;7、销售单据及发票。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展览场馆设计、商店室内设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5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博览书城”作为书店或销售平台名称销售图书商品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博览书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展览场馆设计、商店室内设计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展览场馆设计、商店室内设计服务与之所属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同时,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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