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朝阳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萍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73525号《关于第11442796号“大藏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71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10中的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为大众点评平台上的申请人店铺信息及评价,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店铺门头有复审商标,该店铺主要售卖玉石、手镯等商品。证据6可以证明申请人委托案外公司制作带有复审商标的门头,在指定期间内。证据9中的公证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通过微信向客户介绍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及店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经公证的大众点评信息及评价、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经营“大藏金”珠宝店,并销售了“手链;耳环”等商品,商品标签上体现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