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21602号“THE NEW YOR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THE”、“NEW”、“YORKER”三个英文单词构成,“THE NEWYORKER”的含义不等同于“NEW YORK”,不能译为“纽约”,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THENEWYORKER》是世界知名杂志,通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和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多个包含“THE NEWYORKER”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介绍。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下多件“THE NEW YORKER PRESENTS”、“THE NEW YORKER”等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可以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纽约”相区分,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