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翠合号珠宝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67376号“石言珠宝 SHIYAN JEWEL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5638号“言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玛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