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国投羌山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9917号“国投羌山SDICQIANG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羌山”系列商标的合理延伸注册,申请人“羌山”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国投”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国家投资”的含义,其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来源、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