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萃波利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31996号《关于第64226800号“NUTRABOL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27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48812号“NUTRABOL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35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9932000号“NUTRABOL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蜂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白质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蛋白质补充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