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61814号“交子文创JIAOZIINNOV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4404号“玻之骄JIAOZI”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若共存使用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酒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