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阳安提尼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19592号《关于第69347243号“皇室安提尼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23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本院查明事实,第38169412号“安提尼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