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神州天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85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93701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我局决定撤销并公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