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怀仁市科丰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04902号“科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0106号“科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第73247374号“科丰好镰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杀菌剂;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