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479450号“BLUE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UEOS 72479450

阅读:120006 2024-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79450号“BLUE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13172号、第42488646号、第21200215号、第G1153891号、第4250…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79450号“BLUE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13172号、第42488646号、第21200215号、第G1153891号、第42508672号、第11262879号、第62064681号、第16473008号、第70719027号、第71641186号、第63315778号、第66847685号、第G1605392H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在“电影摄影机;投影银幕;放映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音响设备等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在“音响遥控器”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4、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计算机存储装置;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带;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源适配器;车载手机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九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十英文“Blue WS”、“BLUEO”、“BluOS”、“Blue MON&FRIENDS”、“Blue”、“BLUEXOS”、“bluedos”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鉴于引证商标十一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十一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其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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