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万德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漫游美丽公司
国内接收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号国际商会大厦层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8日对第37106640号“WANDER BEA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企业门头、物流车身、宣传页、标识牌等图片;2、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均为自制证据、证据2的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服务所属行业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