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卓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金润科技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腾跃卓景(郑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677683号“CHE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11116号决定,于2024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20年07月12日至2023年07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取自创始人陈华姓名的拼音,陈华拥有20多年的摄影经验,与众多知名品牌保持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且复审商标亦使用在其公众号中。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部分合作合同;2、摄影案例;3、微信公众号商标使用的公证书;4、部分发票和合同;5、企业形象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8月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经审查2019年4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包含多组合同及发票,合同中体现有复审商标,合同内容显示他人委托申请人提供摄影、制作服务,且有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发票显示有服务名称“*现代服务*拍摄费”。申请人亦提交了经公证的公众号宣传材料等其他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摄影”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像带录制;广播节目制作”服务与“摄影”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摄影;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像带录制;广播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均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音乐主持服务”服务与“摄影”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在案证据未涉及上述服务,故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音乐主持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摄影;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像带录制;广播节目制作”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音乐主持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