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2620号“南天”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南天 502620

阅读:117473 2024-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2620号“南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4759号决定,于2024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2620号“南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4759号决定,于2024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产品照片、宣传册、产品操作手册、宣传报道、南博会策划及布展项目合同书及发票、京东产品展示及消费者评价、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转账凭证、网络平台销售订单、商品代理销售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9月19日至2023年0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子计算机外部/辅助设备”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电子计算机;2.电子计算机外部/辅助设备;3.数显;4.数控系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报;2.电话测试控制设备;3.自控设备及可控硅整流设备;4.电子仪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国内相关市场的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电子计算机”等商品上有实际使用。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为无效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专业的数字化服务提供商和数字化服务的创领者,其“南天”等商标早在1988年即开始被大量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相关商品上,至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第9类商品上的第938839号“南天Nantian”商标在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公司简介PPT;2、企业所获荣誉及行业排名证据;3、“南天Nantian”、“Nantian”商标荣誉证据;4、“南天”商标系列产品所获荣誉证据;5、“南天”系列商标系列产品新闻报道等;6、“南天”系列产品实拍图、产品宣传折页、产品操作手册;7、被申请人人及其关联公司销售合同、订货单、发票;8、被申请人授权书、经销商销售代理协议、线上销售商城;9、“南天”系列产品京东等电商平台销售情况;10、“南天”系列产品参加展会新闻、合同、发票;11、“南天”系列产品兼容认证证书;12、被申请人企业及商标申请信息。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等,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1988年12月1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29日。复审商标于2006年2月28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2、本案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在“电报;电话测试控制设备;自控设备及可控硅整流设备;电子仪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针对该部分撤销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外部/辅助设备;数显;数控系列”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中包含多份合同,部分合同有发票佐证,其中一份《智能柜台厅堂版-国产化采购合同(南天)》证据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该合同有发票及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发票中显示的货物名称为“*计算机外部设备*智能柜台(综合型)”等。证据9中京东商城中有关于南天(Nantian)存折打印机页面截图,有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的商品评价。被申请人亦提交了媒体报道、获奖证明、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据等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电子计算机外部/辅助设备”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数显;数控系列”商品与“电子计算机外部/辅助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外部/辅助设备;数显;数控系列”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外部/辅助设备;数显;数控系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02620号“南天”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南天 5026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7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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