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市东金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德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淑祯
申请人因第40446010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820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说明书、门店门头、加盟意向协议、银行签购单、发货单、家具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9月20日至2023年0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商业橱窗布置;2.进出口代理;3.市场营销;4.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5.商业审计;6.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开设众多品牌门店从事“市场营销”服务,于服务场所的招牌上显著性呈现有复审商标的标识。复审商标于“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为申请人多年来持续经营使用商标,长期以来投入大量精力财力使得复审商标已具有极高品牌价值。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门店图片;2、《加盟意向协议》以及相关付款证明、发货单、发票;3、实际使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9年8月1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审查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橱窗布置;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部分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现为申请人所有。
2、本案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被申请人针对上述服务的部分维持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商业橱窗布置;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均无法体现其为他人提供了“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商业橱窗布置”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橱窗布置;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