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怀化贺银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818988A号“医诚教育 医诚医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16306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20年07月24日至2023年07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中,申请人由于时间关系来不及找出大量证据,大量证据在三个月内补充,请求等待提供证据后再审理本案。被申请人为了抢夺注册他人商标,恶意提出此次撤销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9月2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经审查2019年11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在本案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