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55151号“见龙在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知名度大,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337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不是对成语“见龙在田”的不规范使用,不会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证书、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茶、茶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见龙在天”系对成语“见龙在田”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对消费者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认知产生误导,从而对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