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禧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无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95023号“D'EROS R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含义为“爱神玫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