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李山山茶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智汇百川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33760号“李山山 茶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42193号、第72554651号、第18179928号、第18180045号、第5595096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驳回。引证商标一、五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饮料分配机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仅针对“果汁吧;自助餐厅;酒店住宿服务;餐厅”服务进行复审,故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误认,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一、五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但变更后的地址与申请人地址不同,经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引证商标一、五现地址为申请人2023年9月变更后的新地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饮料分配机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故我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上述服务的注册申请的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果汁吧;自助餐厅;酒店住宿服务;餐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吧”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已不再构成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果汁吧”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饮料分配机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汁吧;自助餐厅;酒店住宿服务;餐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