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城县猫砂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48152号“NCC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88678号“南庄里 NC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对管理规则进行修改调整,请求予以重新审查。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NCCB”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修改后的《“NCCB”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该规则中体现的集体商标名称“NCCB”与申请商标一致。申请人已将协会成员使用申请商标享有的“其他权利(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内容予以删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