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907173号“全人整合照护模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人整合照护模式 76907173

阅读:108027 2024-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六合(北京)养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07173号“全人整合照护模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87815号商标、第364273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

  申请人:六合(北京)养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07173号“全人整合照护模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87815号商标、第364273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全人整合照护模式”与引证商标一、二认读文字“全人 全人背调”、“全人 全人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安全咨询、为他人提供安全检查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公益法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76907173号“全人整合照护模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人整合照护模式 769071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7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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