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卫峰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20858号“虎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29041号商标、第11629056号商标、第116290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3月20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