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69657号“小田姑娘”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小田姑娘 63269657

阅读:181936 2024-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久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墨桦子归村播(厦门)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813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申请人:福州久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墨桦子归村播(厦门)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813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58685154号“小田姑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85154号“小田姑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异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姓名权,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所述,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签订的商标授权协议;2、原异议人所获荣誉;3、引证商标实际使用情况;4、抖音截图;5、销售合同;6、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685154号“小田姑娘”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等、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小田姑娘”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在百度网、抖音等互联网网站以“小田姑娘”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网页资料,部分产品图片,部分订单截图及购销合同扫描件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小田姑娘”作为商标或商号在“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田小宇”姓名权证据不足。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抖音账号名称、抖音主播名称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其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借助他人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69657号“小田姑娘”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为。申请人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异议商标使用证据等。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米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黄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以葡萄酒为主的饮料;果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作出(2023)商标异字第68132号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申请人不服异议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名下共22枚商标,其中包括“杨美丽的菇”、“小田姑娘”、“一鸣丑耳”、“乡愁沈丹”等商标与他人抖音账号名称、抖音主播名称相同或者高度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姓名权,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三、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将与他人姓名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文字符号申请注册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示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该姓名权人或与该姓名权人有关的情况。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国相关公众已将“小田姑娘”与原异议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认为,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原异议人字号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本案件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原异议人的“小田姑娘”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在多类商标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2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抖音账号名称、抖音主播名称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异议人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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