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皇家财产局专员公署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30794号“ST JAMES'S LOND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专门负责管理英国王室资产。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ST JAMES”,而“LONDON”仅占极小部分,为非显著识别部分,仅表示申请人公司所在地。经宣传使用,申请商标早已经在相关领域获得较高知名度,整体已经具备了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大量包含“LONDON”的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02919号商标、第349824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含义和发音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目前仍在审理中,引证商标二已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以便更好地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及驳回、撤销情况,以及更好的在证据及相关理由的证明力上进行沟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1961年皇家财产法案真实影印版扫描件(经公证认证)及中文翻译;
2、申请人高级法律顾问加达•尤赛福•亚兹贝克的声明(经公证认证)扫描件及中文翻译;
3、英国政府官网关于皇家财产局的介绍部分的打印页;
4、申请人官网截图的打印页;
5、互联网上关于申请人的介绍信息打印页;
6、申请人的《零售政策、房地产管理和监管指南》附录一、二的打印件及翻译;
7、类似本案的驳回决定书。
为了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于2024年8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包含“ LONDON”,但其与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字母组合“ST JAMES'S”相互独立,且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