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93183号“杨美丽”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杨美丽 66393183

阅读:88511 2024-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久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杨晨芬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03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杨美丽的菇”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申请人与原异议人…

  申请人:福州久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杨晨芬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03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杨美丽的菇”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属于同一地域,其行为存在明显恶意。三、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姓名权。综上所述,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抖音发布的部分内容截图、店铺截图及直播收益截图等;2、原异议人相关介绍;3、媒体报道;4、宣传推广情况;5、原异议人所获荣誉;6、商标转让信息及公证书、转让合同;7、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杨美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以葡萄酒为主的饮料;蒸馏饮料;清酒(日本米酒);米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366042号“杨美丽的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干食用菌”。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杨美丽”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抖音账号名称、抖音主播名称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如“小田姑娘”等。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93183号“杨美丽”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为。申请人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聊天记录、被异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原异议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意见与在异议阶段提交的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以葡萄酒为主的饮料;蒸馏饮料;清酒(日本米酒);米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作出(2023)商标异字第75036号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申请人不服异议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名下共22枚商标,其中包括“杨美丽的菇”、“小田姑娘”、“一鸣丑耳”、“乡愁沈丹”等商标与他人抖音账号名称、抖音主播名称相同或者高度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四、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之情形。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将与他人姓名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文字符号申请注册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示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该姓名权人或与该姓名权人有关的情况。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国相关公众已将“杨美丽的菇”与原异议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在多类商标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2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抖音账号名称、抖音主播名称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原异议人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66393183号“杨美丽”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杨美丽 663931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7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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