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73114号“haiintellig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4348号“Hai及图”商标、第8684377号“Hai及图”商标、第23565905号“HAI Home And Interlligence”商标、第38418535号“HAI”商标、第51940134号“Hai家校”商标、第70206545号“HAI 支付”商标、第70197520号“HAI 享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haiintelligent”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外文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器;内部通信装置;测量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视游戏卡;测量仪器;智能手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