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凤妹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34699号“F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18999号“FRM”商标、国际注册第973441号“FRM”商标、第7664490号“FRM FINANCIAL RISK MANAGER”商标、第7377163号“F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详情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11月13日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现处于等待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教育;培训;提供教育信息;教育考核”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