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489915号“新義商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義商及图(指定颜色) 74489915

阅读:128931 2024-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境一(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89915号“新義商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1186号“義商”商标、第10159131号“义商YISHANG”商标、第4…

  申请人:境一(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89915号“新義商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1186号“義商”商标、第10159131号“义商YISHANG”商标、第4408162号“義商YISHANG”商标、第66952046号“义商酒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经营行业、经营地域、使用商标宣传和推广的产品种类完全不同,即使共存于市场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销审查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23年1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新義商”与引证商标四“义商酒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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