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89243号“赛尔生命金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867号 “赛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过撤三程序被核准使用在4220小组中的“计算机软件更新;出租包含商业和金融信息的CD光盘;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租赁”等服务上,不再构成对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阻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自身独特商标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37331号“赛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标识上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推广与使用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与申请商标类似的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租赁;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出租包含商业和金融信息的CD光盘;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科学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复审的“化学研究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