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东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34285号“吴糖佰佰 WUTANGBAIB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2078263号“藏王贡 ZHANGWANGGONG及图”商标、第9185680号“W HOTELS WORLDWIDE”商标、第5502455号“W HOTELS”商标、第6064228号“W HOTELS”商标、第20188810号“W”商标、第61852951号“W HOTELS”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