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东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45464号“东植生物 DONG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8699号“东植化工 DONG ZHI CHEMICAL及图”商标、第13530368号“东枝 DONG 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外观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且未续展。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植物营养素;土壤改良制剂;土壤调节制剂;肥料制剂;肥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营养素;土壤改良制剂;土壤调节制剂;肥料制剂;肥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