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千山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品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承梅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对第45532018号“款干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