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331970号“玉鹿曲度”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玉鹿曲度 65331970

阅读:35984 2024-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健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河南凌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12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及其“曲度”商标经…

  申请人:河南健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河南凌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12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及其“曲度”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7439481号“曲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36523号“曲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24532号“新曲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65361号“QU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恶意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及字号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玉鹿曲度”指定使用于第10类“个人用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65361号“QUD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9481号、第15036523号“曲度”商标、第12224532号“新曲镀”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喷雾器;按摩器械”等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个人用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低频电治疗仪器;失眠用催眠枕头;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医用线”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人造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31970号“玉鹿曲度”商标在“个人用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低频电治疗仪器;失眠用催眠枕头;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医用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采取任何欺骗手段,也并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异议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并提交了关联公司证明、广告审批文件、广告合同及发票、相关裁定文书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在“奶瓶;人造骨”商品上准予注册,在“个人用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低频电治疗仪器;失眠用催眠枕头;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医用线”商品上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中文“玉鹿曲度”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含中文“曲度”、“曲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个人用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低频电治疗仪器;失眠用催眠枕头;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医用线”商品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制范畴。原异议人所主张之在先权利为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之商号不尽相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使原异议人的商号权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的“个人用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低频电治疗仪器;失眠用催眠枕头;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医用线”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5331970号“玉鹿曲度”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玉鹿曲度 653319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88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