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涌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范玲菊
申请人因第26688173号“AB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034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完全可以证实其在近三年内在鞋子上使用复审商标,并进行销售推广。申请人在服饰上确实较少的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重要品牌,也一直在延续使用推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光盘扫描件):
1、产品及包装视频;
2、网店的商家信息、宣传推广及销售视频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光盘扫描件证据材料,经核实,均在上述证据中予以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龙宪群于2017年9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6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0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0月13日。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证据1为单方自制视频,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被实际使用。证据2亦为单方自制视频,其中部分视频虽有显示商品上架时间等信息,但存在自行修改的可能性,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进行了宣传使用,其余视频亦未显示有于指定期间内发生的销售订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销售至不特定消费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