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258526号“M MAIA ACTI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 MAIA ACTIVE 66258526

阅读:129326 2024-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玛伊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2日对第66258526号“M MAIA ACTI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3125…

  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玛伊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2日对第66258526号“M MAIA ACTI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31250号“M及图”商标、第22315792号“M”商标、第30544511号“M及图”商标、第10318705号“M及图”商标、第24240878号“M及图”商标、第65536716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情况完全了解,曾多次恶意对申请人多枚在先商标提起撤三及复审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温州市纽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作品登记证书;3、销售发票;4、在先案件决定;5、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6、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从未发生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长期和广泛使用,已经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并且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三、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涉嫌抄袭他人知名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专门转卖商标牟利、伪造证据等多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多个商标不断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属于典型的权利滥用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优盘证据):1、在先案件决定;2、被申请人设计“MAIA ACTIVE”与旧LOGO“M”的沟通邮件及其附件;3、被申请人品牌VI设计和使用规范手册;4、被申请人相关介绍;5、店铺图片、京东、天猫、抖音店铺相关网页;6、大众点评、小红书关于被申请人店铺的相关介绍;7、推广协议及相关网络推广资料;8、媒体报道;9、荣誉证据;10、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受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鉴于引证商标六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范围,我局将使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M MAIA ACTIVE”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M”,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66258526号“M MAIA ACTI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 MAIA ACTIVE 662585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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