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352996号“KING KOI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ING KOIL及图 11352996

阅读:109779 2024-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可儿(深圳)智能睡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52996号“KING KOI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795号决定,于2024年04月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可儿(深圳)智能睡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52996号“KING KOI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795号决定,于2024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复审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替他人推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进行市场调查,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撤销服务上的任何使用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此次答辩与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的答辩内容一致。2、被申请人系床垫、床具用品领域的知名企业,在家居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KING KOIL”商标系被申请人商号及核心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而来,并非固定词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3、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35类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链条及逻辑十分完整和清晰,完全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的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

  2、世界十大床垫品牌的文章或媒体报道;

  3、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企业照片;

  4、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5、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

  6、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国环保产品等认证合格证书;

  7、被申请人出具给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及相关许可合同备案通知;

  8、被申请人出具给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公证翻译件;

  9、指定期间内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签署的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10、加盟商在官网的门店查询结果;

  11、被申请人全国范围内门店列表、“KING KOIL”商标在天猫、京东等平台的店铺截图;

  12、被申请人特许经营店铺的门头、产品图片、宣传资料;

  13、由红星美凯龙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经营面积证明函》;

  14、指定期间内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签署的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15、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广告宣传实例图片及截图;

  16、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签署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合同及发票;

  17、被申请人为加盟企业提供相关展会的现场照片及媒体报道;

  1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所签订的市场营销合同及发票;

  1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为加盟企业所举办的市场营销活动照片;

  20、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及“KING KOIL”品牌所获荣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多处漏洞,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近三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原名义:金科特许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替他人推销”服务上。

  2、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在本案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相同。

  3、除本案复审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在第20类床垫、家具商品上注册有与本案复审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KING KOIL及图”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本案中,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我局对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证据1、2、3、6、7、8非复审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进行直接使用的证据;证据9为被申请人关联企业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同意他人作为其加盟经销商设立“KING KOIL/金可儿”品牌特许专营店,经销其“KING KOIL/金可儿”品牌产品的合同;证据10为被申请人加盟商在官网的门店查询结果;证据11为被申请人全国范围内门店列表及“KING KOIL”商标在天猫、京东等平台销售其“KING KOIL”牌床具产品的证据;证据12、17、19为被申请人自制宣传图片;证据13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14为被申请人关联企业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委托他人为其宣传“KING KOIL”牌床具产品而签订的合同及支付他人费用的发票;证据15为被申请人“KING KOIL”品牌床垫的宣传证据;证据16为被申请人关联企业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作为服务的购买方委托他人为其定制发布会而签订的合同;证据18为他人为被申请人关联企业提供全国城市执行及策划活动的证据;证据20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不能客观反映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仅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与他人在“KING KOIL”品牌床具商品上的代销及宣传证据,而并非被申请人或其关联企业向他人提供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关联等复审商标指定服务并以“KING KOIL及图”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第20类床垫等商品上另外注册有与本案复审商标相同的商标。据此并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11352996号“KING KOI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ING KOIL及图 113529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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