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健毓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95988号“包安心 Peace of mi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2775351号“包安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包安心”,属于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