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洪叶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68618号“百佳禧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979807号、第73572780号、第773906号、第778446号、第17234256号、第37691038号、第26833959号、第26833958号、第261072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至九显著识别汉字“百佳”“佳佰”,且未形成明显区分性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