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091798号“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 China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 Ex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 China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 Expo 75091798

阅读:75836 2024-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91798号“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 China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 Ex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是…

  申请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91798号“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 China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 Ex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是申请人主办、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承办的、全球首个以供应链为主题的国家级展会。该展会是经商务部审批同意才开展的,申请标志中带有“中国”字样是经过审批的、不属于对国家名称的滥用。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随第75104232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提交了关于链博会的百度百科介绍、链博会官网介绍、百度搜索“链博会”的结果、媒体报道、国图检索目录及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用作商标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系对国家名称的滥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 China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 Expo”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75091798号“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 China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 Ex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 China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 Expo 750917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660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