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托维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众诚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45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其经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54418号“MOONREA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3815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标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图形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