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虞海燕
委托代理人:广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27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05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销申请已被依法核准,注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